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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少與女同事同居不等於通姦 髮妻敗訴

NOW news 2011/03/01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同居不等於通姦!在中華航空擔任空服員的58歲已婚吳姓男子,7年前無故離家,在美國與何姓女同事牽手逛街被女兒撞見,吳妻才發現丈夫與何女同居憤而提告,一審兩人判賠120萬元精神慰撫金給吳妻,高等法院二審認定,兩人住在一起並不等於發生性關係,改判不必賠,全案定讞。吳妻訴請履行夫婦同居義務則是勝訴,無奈丈夫依然不歸巢。

吳姓空服員與妻子結縭20多年,兩人同在華航服務,一在空中,一是地勤,吳妻指控丈夫在民國92年4月起即經常不回家,同年7月無故離家,11月間被女兒目擊父親與一名女子親暱走在美國舊金山街頭上。

吳妻於98年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獲准,並指控丈夫住在何女住處長達5年,經常同時出國,甚至利用出差要求同事讓宿給兩人同宿,顯見已有通姦、同居事實,對兩人提出民事侵權官司。不過,吳妻調查丈夫與何女同飛紀錄也被控侵權。

吳姓子要求法院將住所地址變更為何女住處,一審判決認為,吳男後來涉及民事侵權官司,法院寄出開庭通知書,由何女以同居人或配偶等名義收受,顯見兩人同居屬實,判處兩人應連帶賠償吳妻精神慰撫金120萬元,吳男和何女不服判決,連同不履行同居義務敗訴官司 上訴高等法院。

吳某否認和何女通姦,強調兩人是因父親請託何女照顧母親而結識,與妻子相處不睦才離家,與何女無關。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,吳妻未提出兩人通姦證據,且2人住在一起,並不等於發生性關係,改判吳妻敗訴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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