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家暴保護令 男子遭判拘役六十天
中央社╱中央社 2007-05-09 10:38
很多人都輕忽違反家暴保護令的後果,一名男子接到保護令後,仍不斷打電話給妻子,還到妻子上班地點找人,因此遭到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拘役六十天的代價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指出,家住北市信義區虎林街的朱姓男子(三十三歲)去年六月十九日接獲法院保護令,裁定不得直接或間接有騷擾、通話、通信等聯絡行為。
由於朱某是在1990年九月二十一日與鄭姓妻子結婚,在去年九月二十一日晚間十一時多,他不僅先打電話給妻子,隔天下午三時多還到妻子北市通化街上班地點找她。
轄區北市大安警分局獲報將全案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「違反保護令」罪嫌法辦。法官判決包括違反「禁止直接或間接通話聯絡行為」、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聯絡行為」,判處拘役六十天。朱某與妻子已在去年十一月底辦理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