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頭捲款潛逃之法律責任
案例
林老闆是公道裏的裏長,平日熱心公益不遺餘力,並常常在鄰裏起會擔任會頭三十餘年,堪稱是公道裏的組王,後來卻在朋友慫恿下,將互助會的錢週轉投入股市,結果因景氣不好,股票大量套牢,林裏長趁機將所有會腳交的一千多萬會款,捲走不知去向,小王有一會活會,問小王該如何主張權利?林裏長有何法律責任?
解析
(一)民事責任
在台灣,民間為籌措小額資金,通常有起會、跟會之習慣,稱「互助會」又稱「合會」,通常是由會首又稱「會頭」,邀集二人以上會員又稱「會腳」,互相約定交付會款又稱「會仔錢」,並約定標會期日,由出價最高者得標,取得合會款之行為。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「合會」的相關規定為何。
本題中會頭林老闆惡意倒會逃匿,以致合會無法繼續進行時,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,依民法第709-9條第1項規定之:「因會首破產、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,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,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。」故應由死會會員將各期應給付之會款,於每屆標會日,按活會會員的數額平均分配,以解決活會會員因會首逃跑拿不到錢的問題。
(二)刑事責任
林老闆因股票賠錢,拿別人交給他保管持有的會錢來補。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「侵佔」,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「侵佔」的相關規定為何。
依照我國刑法第335條第 1 項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*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