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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外遇補償妻 離婚討錢敗訴

中央社 2010/12/01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日電)黃姓男子因外遇給付妻子新台幣370萬元精神補償金,離婚後卻反悔提告追討,還指控款項是遭前妻挪用。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黃姓男子上訴,判他敗訴定讞。

法院判決指出,黃姓男子與妻子婚後育有3名子女,雙方在民國96年10月間協議離婚,並對2人名下不動產達成分配協議後,黃姓男子卻在隔年控告前妻,指控前妻利用在他所經營的公司管理會計帳務的機會,挪用他銀行帳戶的370萬元,因此向前妻追討該筆款項。

法院審理時,前妻主張,從未在前夫的公司工作過,而是雙方在離婚前共同經營農機行,應黃姓男子指示管理銀行的資金調度。前妻並指出,雙方離婚是因前夫在外與其他異性過從甚密,造成雙方婚姻破裂,協議離婚,該筆370萬元是前夫給付的外遇補償金。

法院合議庭審酌相關證人證詞後,認定雙方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,已協議財產分配,並認為女方當時已將存摺提供給男方檢查,男方完全無意見,卻在離婚超過1年後才提告向前妻追討款項,與常情有違,因此不採信黃姓男子說詞,而認同前妻主張,一、二審均判男子敗訴。黃男不服,再上訴最高法院,仍遭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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