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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人夫網路性愛 不算通姦判賠錢

自由時報 2010/10/08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

無性交證據獲不起訴

網路性愛雖不能構成通姦,卻因影響他人婚姻生活而判處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!已婚楊姓男子在網路上與吳姓女子大玩網路性愛,遭楊妻控告通姦,檢方認為2人僅是網路性愛,並無實際性交證據,予以不起訴處分,但楊妻又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吳女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,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,以吳女已妨害楊妻的婚姻生活為由,判處她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。

判決書指出,去年5月間,楊某的妻子發現丈夫與吳女網愛的電子郵件,其中寫道:「今天的5個多小時有你陪伴,讓我到現在都還充滿回味……喜歡你撫摸我的胸、親吻我的任一寸肌膚、一直進入我……達到那最高潮……」,以及「借一下你的手指頭、幫我插入……讓我DIY達到高潮」等字眼,楊妻一怒之下,控告丈夫及吳女通姦。

判賠精神慰撫金10萬

檢方偵辦時,楊某及吳女都否認有發生性關係,只承認是藉由網愛的性幻想,來滿足生理需求,檢方認為2人沒有發生性關係,予以不起訴處分,而楊妻又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吳女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。一審法院審理之後,判處吳女必須賠償10萬元。

楊妻對於判決不滿,上訴二審法院。台中高分院審理時,法官檢視楊某及吳女在去年5月至6月間所寫的20封火辣辣的性愛郵件,認定吳女的行為已經干擾、妨害他人的婚姻生活,但考量吳女的經濟收入,還是判決吳女賠償楊妻慰撫金10萬元,全案不得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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