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搞外遇 拍婚紗判賠元配

自由時報 2010/09/17〔記者黃博郎/台南報導〕

黃姓男子搞外遇,雖查無通姦證據,通姦罪未成立,但黃某和外遇對象明目張膽到婚紗店拍婚紗照,讓元配認為精神受到嚴重打擊,求償100萬元,法官判兩人需賠元配20萬元。

黃某的林姓元配指出,黃某在98年突然不告而別,和黃姓女子同進同出、一起出遊,曾在一棟大樓同居,還到台南市知名婚紗公司拍攝親密婚紗照,讓她的家庭破碎,精神瀕臨崩潰,受到筆墨難以形容的痛若與折磨,黃某和黃女應連帶賠償她100萬元。

黃某則辯稱,他和黃女只是商場代理商與經銷商的關係,離家後正好因為黃女住處為2房1廳的格局,遂搬去同住,但並未同居。至於13張婚紗合照是因為和朋友酒後開玩笑約定拍攝,拍攝的動作都是應攝影師要求所擺出,兩人並無親密行為。

法官認為,林女無法舉證兩人有同居行為,但兩人到婚紗公司拍攝婚紗照已超越一般男女的社交行為。婚紗是新郎、新娘在婚禮上的專用服飾,為見證婚姻關係,新人常會拍攝婚紗照,男女如果一同拍攝婚紗照,即具有締結連理的社會意涵,足以認定破壞婚姻、違反婚姻契約義務,侵害配偶的身分法益,構成侵權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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